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01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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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樓文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自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玖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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