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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曹淑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志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壹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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