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039,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明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肆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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