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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嘉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米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零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叁萬肆仟叁佰叁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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