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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0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勇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049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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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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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勇年 431│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9433元│0000000000│07月 20日 │8月 31日止 │點三九 │
│ │ │172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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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勇年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
│ │44707 │0000000000│07月 20日 │ │九九 │
│ │元 │172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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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4│新臺幣│陳勇年 463│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
│ │198749│0000000000│07月 20日 │ │九九 │
│ │元 │971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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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勇年於民國103 年5 月5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512元及費用9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陳勇年於民國103 年10月2 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7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2 元及費用3087元。
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 計算遲延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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