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家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婉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吳家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吳家豪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婉姿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