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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亭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智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28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駱亭安、駱│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4│年息百分之一點│
│ │43188 │智仁 │1月9日起 │月28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29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駱亭安、駱│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點│
│ │43188 │智仁 │2月10日起 │4 月28日止 │一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點│
│ │ │ │4 月29日起 │6 月9 日止 │二八三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點│
│ │ │ │6 月10日起 │ │五六六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駱亭安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駱智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1674 元,約定應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駱亭安自103 年12月9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318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駱智仁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
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另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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