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324,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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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賴彥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芬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金泉

一、債務人高芬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高芬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五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高芬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賴金泉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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