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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鐘紫洵即鐘佳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陸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叁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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