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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秋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25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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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潘秋蜂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01035│ │1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潘秋蜂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76683│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潘秋蜂於民國92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21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 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 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
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1月20日止累計538,389 元正未給付,其中201,035 元為本金;
337,354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潘秋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1月20日止累計801 ,281元正未給付,其中276,683 元為消費款;
520,998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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