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261,201501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二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堂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家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書證,發票人為廣洋實業有限公司,而非相對人,該書證無法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