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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吳燕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自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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