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明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29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宋明仁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