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3526,201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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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皓宇
代 理 人 徐陳美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研究苑別墅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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