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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守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龔玉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貳拾貳萬叁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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