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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3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宗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奕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承攬金之聲請,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
車貸超過墊付金額部分,核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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