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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明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常凱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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