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3075,2015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昭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叁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連昭瑜〈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
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10月1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23125 元消費款、新臺幣1,505 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幣24630 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 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