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3758,201504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承翰
法定代理人 楊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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