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4003,201504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98年1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22910556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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