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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文魁律師即鄭吉興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鄭吉興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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