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楊瓔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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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4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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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美金)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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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康實業有限公司、│無記載 │82年3月22日 │83年6月22日 │385,000元 │無記載 │ │
│ │陳燕貞、溫隆亮、溫│ │ │ │ │ │ │
│ │隆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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