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催,519,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張春發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事件,聲請公示
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