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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債 務 人 詹玉雪即詹之瓊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7日以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裁定自104 年4 月24日17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 頁)。
債務人名下均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等情,此有本院104 年8 月28日消債事件筆錄、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5 月6 日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本院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20號卷第15、16頁)。
從而,堪認債務人已無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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