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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8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上列聲請人就債務人盧正仁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貳萬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盧正仁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所有坐落於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2788建號建物、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等3 筆房地進行變價,管理人就上開房地,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6 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買,而依本院106年9月13日所為裁定意旨,應將上開房地返還債務人,此有本院106年9月13日消債事件筆錄及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0至43頁)。
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聲請人閱卷次數、支出費用新臺幣6,394 元、提出狀紙及陳述之內容等情,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宗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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