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家他,53,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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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家他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林漢君
聲 請 人 林怡婷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小艾
相 對 人 林維崗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維崗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維崗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千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二、經查,聲請人即原告郭沛妤向本院對相對人即被告林維崗提起給付扶養費訴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家救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裁判費,嗣上開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裁定諭知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告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李小艾新台幣(下同)699,000 元,及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03 年9 月起至聲請人林漢君及林怡婷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6 日前給付新台幣(下同)12,500元。

經核,聲請人李小艾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代墊之扶養費,訴訟標的價額699,000元;

聲請人林漢君請求之扶養費,訴訟標的價額為300,000元(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自民國103 年9 月起至105 年8月15日成年之日止尚有2 年,請求之扶養費為300,000 元);

聲請人林怡婷請求之扶養費,訴訟標的價額為825,000 元(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自民國103 年9 月起至109 年3 月2 日成年之日止尚有5 年6 個月,則聲請人林怡婷請求之扶養費為825,000 元)。

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24,000 【計算式:699,000 +300,000 +825,000 =1,824,000】,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 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是以,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2,000 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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