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拍,27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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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彭玉婷
相 對 人 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3 年9 月2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4,5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3 年12月3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103 年9 月26日登記在案。

而前開債權約定於103 年10月8日屆期,惟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經雙方同意於104 年3 月11日變更為1,5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約清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本票影本、借款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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