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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壽
債 務 人 柯淑琳
上列當事人間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104 年8 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何淑琳」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淑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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