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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419號
聲 請 人 魏伯霖
法定代理人 劉莉雪
魏志強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劉喜立死亡請求拋棄繼承准予備查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魏伯霖法定代理人「魏志強」之印鑑證明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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