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婚字第127號
原 告 陳郭素鑾
訴訟代理人 陳建榮
被 告
即受監護人 陳德治
監 護 人 陳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 年8 月28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文瑞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