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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潘斡權(原名潘清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 年
7 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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