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建,81,2018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潗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紫嫺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誠紳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坤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1,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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