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智,2,201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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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楊明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間商標權移轉登記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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