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法,23,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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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辜仲諒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04 年6 月16日召開7 屆第7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為此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文化部104年6月12日文綜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

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松柏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5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經本院參酌相對人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之意見後,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如附表「修正條文」第24條部分,僅係增列該章程修正次數及日期,核其內容,非屬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只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無庸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附表:
┌───┬───────────┬───────────┐
│條次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15條│本會得設監察人一至三人│本會得設監察人三至五人│
│      │,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第一屆監察人由捐助人│
│      │辜濂松先生敦聘之,第二│辜濂松先生敦聘之,第二│
│      │屆以後各屆監察人由前一│屆以後各屆監察人由前一│
│      │屆董事會遴聘。監察人任│屆董事會遴聘。監察人任│
│      │期每屆三年,得遴聘連任│期每屆三年,得遴聘連任│
│      │,不受任期之限制,監察│,不受任期之限制,監察│
│      │人係無給職。監察人在任│人係無給職。監察人在任│
│      │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
│      │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另行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原│
│      │任期。                │任期。                │
├───┼───────────┼───────────┤
│第24條│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三年│
│      │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年│
│      │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十一月六日第一次修正,│
│      │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第│
│      │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二次修正,八十九年二月│
│      │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十九日第三次修正,九十│
│      │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八年六月十日第四次修正│
│      │,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一百年九月十五日第五│
│      │次修正,一百零四年五月│次修正,一百零四年五月│
│      │十八日第六次修正,一百│十八日第六次修正。    │
│      │零四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                      │
│      │修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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