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江松樺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昇恆昌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關於修正後條文第八條「本會事長一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本會設董事長一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4日所為之104 年度法字第24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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