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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滑海慧即錢滑海慧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民國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審查表。
經核,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之事實業已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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