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更,117,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17號
債 務 人 陳慶龍
代 理 人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
⒉債務人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提出債務人自102 年8 月起迄今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⒋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債務人所有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證明文件。
⒏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證明。
⒐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陳凱征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⒑提出現居住地之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影本(或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所租賃(或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4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凱征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2、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其有無領取社會補助。
⒓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凱征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102、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⒔提出應受扶養人陳凱征罹患攝護腺、心臟疾病需支出高額醫療費之診斷證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