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更,123,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3號
債 務 人 卓明憲
代 理 人 施雅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父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父母目前居住地。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母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父母之扶養
費用?提出債務人父母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文
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
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父母有無領取退休金、年金、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
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4.說明債務人以軍人身份辦理信用卡時是否為職業軍人?何時退伍?有無領取退休金及其數額?
5.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父母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8.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
員收入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9.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薪資明細。
11.提出104 年3 月起迄今水電瓦斯費繳費單據。
12.提出104 年3 月迄今電信費單據並說明每月支付840 元之必要性。
13.說明每月交通費1,646 元之計算基礎及證明文件並提出所使用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估價單。
14.提出債務人名上汽車典當之證明文件。
15.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6.說明債務人95年協商時工作薪資、工作地點及公司名稱、送達處所及陳報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7.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16.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
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金額17,136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
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
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