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債 務 人 李玉蓮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父親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父親之扶養
費用?提出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
明文件(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
等收入狀況。
2.說明債務人父親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債務人父親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其父親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
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6.提出債務人母親李林英美遺產申報資料並陳報債務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繼承母親財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7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8.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102 年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9.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正本。
10.提出104 年1 月迄今水電瓦斯繳納收據或明細。
11.說明債務人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所投資之金額?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
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
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債務人毀諾之日期、提出毀諾當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毀諾原因之證明文件。
13.請債務人說明每月交通費支出之方式及提出證明資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