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66號
債 務 人 陳臆如即陳英美
代 理 人 陳香如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陳明102 年1 月起迄102 年11月從事職業及其收入數額。
2.陳明103 年5 月起至104 年2 月底招收學生人數及其收費標準、供應幾人伙食及供應伙食者之收費標準。是否每名
學生均有接送服務及其收費標準。
3.聲請前二年所陳報影印費用每月6,848 元如何計算,是否包括租賃影印機費,租金與影印費用各約多少。
4.提供葉色鳳連絡地址及葉色鳳借名登記購買不動產交易戶頭、金額、買受人姓名。
5.103 年5 月至104 年2 月除家教收入外有無其他收入尚未陳報,數額若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