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更,85,20150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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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債 務 人 鍾佩蓁即鍾招芬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陳報手機綁約期間並陳報契約屆滿後是否願撙節該部分支出及減為數額若干。
2.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209,659 元、支出579,936 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說明債務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3.依債務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租期自103 年8 月1 日起,惟聲請前二年租金支出均列4,600元,請陳報103 年3月1 日前居住處所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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