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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
債 務 人 簡宥云即簡嘉萍
代 理 人 張雯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目前工作收入若干元、車禍後任職迄今之薪資單(第二次通知補正)。
2.提出工作地點與住家公里數及104 年7 、8 月油資支出、維修費用、機車行照影本。
3.陳報債務人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內何以有解圈扣款之項目。
4.陳報債務人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內「特李渥克有限公」匯款之緣由及其證明文件。
5.陳報債務人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內交通違規罰鍰事由及罰鍰總數額、目前是否繳清。
6.陳報債務人名下中國信託帳戶內汽車燃料使用費事由及罰鍰總數額、目前是否繳清並提出該汽車之行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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