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清,5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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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6號
債 務 人 滑海慧即錢滑海慧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所有9732-AB 之汽車行照影本及現值證明文件。
⒉自102 年7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提出債務人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除領取殘障津貼外,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⒍提出債務人配偶錢關麟、長子錢多恩、次子錢安弟102 、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提出典豐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並說明債務人投資典豐有限公司之金額、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⒏應受扶養人單建青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或老人年金。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單建青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103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4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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