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清,58,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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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58號
債 務 人 聶子芸即聶曉蕊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自102 年6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 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⒊債務人應說明有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提出債務人名下所有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該土地及建物現值證明文件。
⒍提出租賃契約影本及所居住房屋之建物謄本,說明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4 年度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⒎提出債務人罹患憂鬱症無法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⒏說明債務人投資大陞夢想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數額、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據實報告聲請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說明有無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可供債權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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