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清,62,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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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
債 務 人 吳岳蓁即吳麗惠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有無分擔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
數額?提出債務人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
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3.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4.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目前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及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含債務人子女所領取之所有
補助)。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7.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
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自102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9.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104 年起迄今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及其他證明文件。
10.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估價價值。
11.提出債務人名下機車行照影本及說明債務人兒子何以借名登記予債務人名下、其子收入來源證明。
12.說明債務人陳稱其名下機車為兒子購買,何以債務人每月仍支付油費300 元?
13.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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