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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消債清字第67號
債 務 人 邱羽菲即邱士娟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 提出債務人、女兒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2. 提出債務人前夫每月給予債務人3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3.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自102 年6月迄 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 提出債務人住所地租賃契約影本,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最近3 個月水、電、瓦斯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 請)。
5.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6. 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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