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清,70,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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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
債 務 人 曾琬淇即曾明惠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
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
費用之金額。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3.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
屋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如管理
費),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5.債務人除郵局、合作金庫外所有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
表、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6.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
7.說明電信費聲請月租費1599型之必要性及何時開始簽訂該份電信契約。
8.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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