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消債清,71,201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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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1號
債 務 人 陳泰盛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子女所有扶養義務人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子女之扶養費用?提出債
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及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水帳戶存摺或薪
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2.說明債務人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
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
3.債務人應提出所有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
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
保險費用之金額。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債務人戶籍地
之建物登記謄本。
6.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開戶往來
證券經紀商明細資料( 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申請) 、自102 年1 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內容為何?如何知道有工作做?向何人接洽?平均每月收入2 萬元如何計算得出?平均工
作時薪及工作總時數為何?
8.聲請清算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提出財產變動說明及證明文件。
9.說明債務人所提華南銀行帳戶每月支付中信銀7,291 元、4,972 元之緣由並提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所提華南銀行帳戶每月由6650545069轉入12,270或12,263元之緣由並提證明文件。
11.請債務人提出名下交通工具之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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