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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蔡惠瓊
陳思宇
陳思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四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二三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郭逸宏之債權人陳立偉已於民國103年1 月23日死亡,聲請人為陳立偉之繼承人,為瞭解相關債權債務關係,聲請閱覽本院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卷宗等情,業據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經核其等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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