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監宣,64,2015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呂志壎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購置不動產事件,本院於
民國104年7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內「呂謙木」之記載,應更正為「呂謙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